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58號
原 告 王少剛
陳凌雲
張古筱雲
鍾好
魚登榮
魯翠英
林軒
毛希奎
陳郁儂
易簡碧娥
袁林文
王錦珴
葉妯娜
孫台花
黃蘇菊枝
王三中
曹旺春
揭由志
梁恩琦
毛雲風
楊會誠
朱光宏
朱琬琳
王翔陵
柯定香
張楊瑩
葉世德
嚴效聖
孫維東
陳國瑞
唐本怡
景三友
孟春年
張力仁
梁賴玉女
尹貞
田雨龍
吳景壽
楊陳碧蘭
龔邱碧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宇修 律師
李郁婷 律師
被 告 國防部
代 表 人 嚴德發(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 律師
李昱葳 律師
林婉婷 律師
參 加 人 王子萍
萬人輔
陳克敏
杜聿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宇修 律師
李郁婷 律師
被 告 國防部
代 表 人 嚴德發(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 律師
李昱葳 律師
林婉婷 律師
參 加 人 王子萍
萬人輔
陳克敏
杜聿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子萍、萬人輔、陳克敏、杜聿琛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緣原告等40人就被告民國(下同)102年12月27日國政眷服 字第1020017061號令(下稱102年12月27日令)核定將懷仁 新村、慈祥新村等遷建區位調整至木柵營區,並刪除懷仁新 村改建基地之處分,提起行政訴訟,該案經本院103年度訴 字第1624號判決撤銷上開處分,並經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 判字第52號判決(下稱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除廢棄原判決關 於「刪除懷仁新村改建基地」部分外,其餘部分上訴駁回。 前揭判決確定後,原告王少剛等人請求續行懷仁新村改建基 地改建程序,經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於106年5月12日以國政眷 服字第1060004458號函函復略以:依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 ,國防部刪除懷仁新村改建基地並無不當,自無撤銷102年 12月27日令之必要等語,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請求1.確認原告等人與被告間就被告所核定懷仁新村、慈祥 新村應改(遷)建入「懷仁新村改建基地」之法律關係存在 ,2.被告應立刻續行並完成懷仁新村改建基地之眷村改建計 畫程序(見本院卷第15頁)。
三、經查,參加人王子萍、杜聿琛、陳克敏、萬人輔等四人所有 之房屋分別坐落於臺北市士林區福林段一小段395、395-5、 394-6號土地上,上開土地皆位於懷仁新村改建計畫基地範 圍內,而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人之 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爰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 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黃 莉 莉
法 官 張 瑜 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 純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