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60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學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3,6
0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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