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獎金不當得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1560號
TPEV,108,北補,1560,2019082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560號
原   告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添  
訴訟代理人 陳淑蕙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廷綺間請求返還獎金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萬93
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1/1頁


參考資料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