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560號
原 告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添
訴訟代理人 陳淑蕙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廷綺間請求返還獎金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萬93
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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