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1548號
TPEV,108,北補,1548,2019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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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548號
原   告 香港商克麗絲汀迪奧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嘉林
訴訟代理人 黃馨慧律師
      簡見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熊家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0,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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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克麗絲汀迪奧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克麗絲汀迪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迪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