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1465號
TPEV,108,北補,1465,201908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465號
原   告 瑪上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群諺 
訴訟代理人 黃麗君 
被   告 春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常義 
訴訟代理人 張菁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 萬28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1/1頁


參考資料
瑪上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春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