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1322號
TPEV,108,北補,1322,2019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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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322號
原   告 謝逸潔


被   告 元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振隆
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65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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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