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309號
原 告 賜維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倖
被 告 汪琇真即健和葯粧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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