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1309號
TPEV,108,北補,1309,2019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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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309號
原   告 賜維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倖
被   告 汪琇真即健和葯粧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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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賜維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