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1291號
TPEV,108,北補,1291,2019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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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291號
原   告 太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豪  
被   告 柯姿瑀 
上列原告太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因與被告柯姿瑀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參拾貳萬柒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
伍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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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