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291號
原 告 太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豪
被 告 柯姿瑀
上列原告太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因與被告柯姿瑀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參拾貳萬柒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
伍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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