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274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
熊大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王昱文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參仟捌佰
貳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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