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1274號
TPEV,108,北補,1274,2019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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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274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
熊大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王昱文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參仟捌佰
貳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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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熊大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