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1155號
TPEV,108,北補,1155,2019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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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15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林銘輝 
被   告 黃明淵 


      黃明瑤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 其訴
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
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43號裁定可資參照)。 查原告對被告
提起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其起訴聲明為:「請求鈞院就被告
黃明淵黃明瑤等人所公同共有坐落於臺北市○○區○○段○○
段0000地號(以下稱系爭土地),依其應有部分各2分之1以分別
共有分配予被告。」,本院以108年1月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
土地現值為21萬4,000元為計算基準, 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128萬4,000元( 計算式: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1萬4,000元
×面積12平方公尺×應繼分1/2=128萬4,000元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3,77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者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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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