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聲字,108年度,179號
TPEV,108,北簡聲,179,201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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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聲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李善篤 

      李善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禾陽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本院一○八年度北簡字第一一一九四號),聲請人聲請
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 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 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 ,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 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反之,若重複聲請停止執行,則並無 重複許其供擔保停止執行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聲請人名義於民國一百零七年 七月三日共同簽發,到期日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日,金額 新臺幣(下同)三百零二萬九千六百二十五元之本票(下稱 系爭本票),經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向本院聲請執行聲請 人之財產,現由本院一○八年度司執字第五四五六九號給付 票款事件進行中,然系爭本票係作為借款之擔保而簽發,相 對人並未提交貸款之事證,相對人對聲請人請求返還借款之 原因關係訴訟,現仍由本院一○七年度訴字第四六九七號審 理中尚未裁判確定,聲請人已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 (按:本院一○八年度北簡字第一一一九四號),聲請人請 求就本院一○八年度司執字第五四五六九號執行事件相對人 聲請執行標的全部(包括但不限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八 年度司執助字第五○六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一○八年度司 執助字第四一九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八 年度北簡字第一一一九四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就內容相同之停止執行事件,前已聲請停止執 行,並經本院於一百零八年八月七日以一○八年度北簡聲字 第一五四號民事裁定准許供擔保後停止執行在案,聲請人卻 又重複聲請停止執行,難認有重複裁准供擔保停止執行之必 要,聲請人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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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陽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