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聲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駱美燕
相 對 人 駱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依民法334號條文,不能拿北院忠司執水 字第30310號執行命令對原告執行,請停止執行云云。二、經本院審查結果,本院已於108年5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供擔 保後停止強制執行,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