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9520號
TPEV,108,北簡,9520,2019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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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952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鍾德暉 

被   告 楊朝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七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肆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九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陳述略稱:
㈠緣被告楊朝竣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向原告申請通信貸 款,核發額度為新臺幣(下同)十五萬元,貸款利率按年息 百分之十六點九計算利息,被告應每月依約繳款。 ㈡被告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向原告申請Yoube 予備金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即得以金融卡提 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被告應於每月繳款截止 日依約繳納每月應還之金額,如未依約繳款,則於應繳款日 之翌日起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
㈢詎被告未依約清償,通信貸款部分共積欠十一萬三千四百三 十一元,及自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六點九計算之利息;予備金信用貸款部分計欠原告 借款本金十九萬九千九百十六元,及自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五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另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通信貸款申請書影本一件、通信貸款約定書影本



一件、簡易通信貸款應行注意事項影本一件、信用記錄查詢 一件、協議分期帳務值查詢影本一件、Yoube 予備金申請書 影本一件、Yoube 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一件、催收帳 卡查詢一件、歷史交易查詢影本一件、隨意金交易紀錄查詢 一件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㈠依原告所提通信貸款約定書第四條第三項、Yoube 予備金信 用貸款約定書第十八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對本事件具有管轄權。 ㈡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通信貸款申請書影本一件、通 信貸款約定書影本一件、簡易通信貸款應行注意事項影本一 件、信用記錄查詢一件、協議分期帳務值查詢影本一件、Yo ube 予備金申請書影本一件、Yoube 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 影本一件、催收帳卡查詢一件、歷史交易查詢影本一件、隨 意金交易紀錄查詢一件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經核對相 關證物原本無訛,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十一萬三 千四百三十一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請求被告給付 十九萬九千九百十六元及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 條之三、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3,420元
合 計 3,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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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