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8340號
TPEV,108,北簡,8340,2019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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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8340號
原   告 成龍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水滿
訴訟代理人 林聲逸
被   告 李天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於民國108年7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號營業小客車之行車執照壹枚及號牌貳面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台北市計程車客 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第21條在卷可稽,本院 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2年8月23日簽訂台北市計程車客運 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約定由原告提供車牌號 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行車執照1枚及號牌2面(下稱系爭 行照、牌照)予被告使用,並約定被告應遵守政府法令及依 約給付各項規費,詎被告常未準時繳納費用,且遭檢舉燈光 不符規定經監理處限期於108年4月22日參加臨時檢驗後,被 告拒接電話,及不領取原告催告其於108年4月22日前往監理 所參加臨時檢驗之存證信函,致原告因被告違規該車不依限 期於108年4月22日參加臨時檢驗而受處罰,原告已依約通知 被告終止契約,為此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行照、牌照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稱: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沒有意見。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 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存證信函、交通部公路總局 臺北市區監理所車輛臨時檢驗通知單、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 市區監理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駕駛執照、 行車執照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是原 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行照、牌照,自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行照、牌照,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金額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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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成龍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