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7894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瀚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壹萬參仟伍佰
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捌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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