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740號
原 告 邱嘉毓
訴訟代理人 吳臾夢律師
被 告 陳思樺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佳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9 月30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