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1740號
TPEV,108,北簡,1740,201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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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740號
原   告 邱嘉毓 
訴訟代理人 吳臾夢律師
被   告 陳思樺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佳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9 月30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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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