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1364號
TPEV,108,北簡,1364,20190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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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36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郭子平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賴輝豐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8 日通知限期命其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同年月11日送達上訴人,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稽,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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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