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12372號
TPEV,108,北簡,12372,2019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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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2372號
原   告 黃卉芝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施耀程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 元,應繳裁
   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61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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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