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無因管理報酬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12310號
TPEV,108,北簡,12310,2019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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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2310號
原   告 蘇宏德

被   告 黃福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無因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民法第172 條、第176 條及第177 條無 因管理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報酬(見 本院卷第7 頁)。經查,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區○○○ 路000 號,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5頁), 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管轄。而兩造間復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 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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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