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2051號
原 告 莊博鈞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郭海鵬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貳
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