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966號
原 告 黃錫寧
被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
查,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兩造間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 年度司
執字第48861 號強制執行事件中,被告對原告自民國103 年7 月
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5 %計算之利息債權不存在。又本
件本金為369,225 元,其利息起算日為103 年7 月31日,算至本
件原告起訴時之108 年8 月12日,按年息9.5 %計算之利息共計
176,631 元【計算式:369,225 元x(5+13/365)x9.5 %,元
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6,631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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