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378號
原 告 豐華傢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秉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森恒室內裝修
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2萬0,129元,應繳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
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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