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11378號
TPEV,108,北簡,11378,2019082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378號
原   告 豐華傢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秉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森恒室內裝修
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2萬0,129元,應繳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
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1/1頁


參考資料
豐華傢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