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11192號
TPEV,108,北簡,11192,2019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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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192號
原   告 高宗霖 
      張芃羚 
被   告 官樹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戶籍地在宜蘭縣羅東鎮,有戶籍資料在卷 可據;且原告另主張,其與被告尚有其他案件在臺灣宜蘭地 方法院訴訟中,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及 相同當事人由同一法院管轄之訴訟經濟考量,本件宜由臺灣 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祖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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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