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11170號
TPEV,108,北簡,11170,2019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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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170號
原   告 宗錸全能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謝金浚 
被   告 陳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淡水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附卷,原告主張施工地亦在新北市淡水區,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 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 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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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