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11033號
TPEV,108,北簡,11033,2019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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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033號
原   告 謝恬忻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辰陽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查報正被告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原告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 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事件,於起訴狀上僅載「謝辰陽 之繼承人」,未提出被告之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及身 分證字號,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具狀查報,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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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