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10947號
TPEV,108,北簡,10947,2019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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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947號
原   告 王惠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陳報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裝設於原告所有之臺北市○○○路○段○○○○○巷○○○○號外牆之支撐電視纜線之鐵釘及鋼索拆除,並修補磁磚回復原狀」之價額及相關資料(如估價單等相類費用單據),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加計訴之聲明第二項所請求給付金額新臺幣壹萬元後,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計算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 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備之程式。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同法第77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 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第 1 項就「被告應將裝設於原告所有之臺北市○○○路0 段00 0 巷0 ○00號外牆之支撐電視纜線之鐵釘及鋼索拆除,並修 補磁磚回復原狀」部分,未附具足資認定拆除外牆之支撐電 視纜線之鐵釘及鋼索、修補磁磚回復原狀金額之依據或說明 (如估價單等相類費用單據),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爰依首揭法條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 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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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