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建簡字第36號
原 告 叡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晋國
訴訟代理人 許照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洲義營造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柒佰壹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
玖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貳仟肆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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