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745號
上 訴 人 石人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洋明旅行社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八年度
北小字第七四五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萬捌仟貳佰陸拾玖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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