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8年度,745號
TPEV,108,北小,745,20190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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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745號
上 訴 人 石人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洋明旅行社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八年度
北小字第七四五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萬捌仟貳佰陸拾玖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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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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