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319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陳秋芳
被 告 游蕙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 萬220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欠5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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