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8年度,3198號
TPEV,108,北小,3198,2019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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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319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陳秋芳 
被   告 游蕙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 萬220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欠5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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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