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六三號
上 訴 人 丙○○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羅裕欽律師
參 加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歐陽謙律師 住嘉義市○○街一六一號
複代理人 蕭世芳律師 住嘉義市○○街一四六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
三十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六年訴字第四六○號)提起上訴,已于八
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
程序,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
~B1審判長法官 吳志誠
~B2 法官 李素靖
~B3 法官 李文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清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