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842號
反訴原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張宇凡
汪泑洳
胡襗洋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金儀股份有限
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聲明確認租約不存在
(第37至48期),及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2,986元,二項
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1,886元(每期租金1,575 元×12
期+12,986元),應徵反訴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同法43
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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