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8年度,2842號
TPEV,108,北小,2842,2019081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842號
反訴原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張宇凡 
      汪泑洳 
      胡襗洋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金儀股份有限
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聲明確認租約不存在
(第37至48期),及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2,986元,二項
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1,886元(每期租金1,575 元×12
期+12,986元),應徵反訴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同法43
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