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補字,108年度,1273號
TPEV,108,北司補,1273,2019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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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補字第1273號
聲 請 人 天禾傳媒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州 
代 理 人 楊馥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巧綸間聲請給付違約金調解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及補正代理人楊馥瑄之委任狀到院,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為同法第69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聲 請費1,000 元,且未提出代理人楊馥瑄之委任狀,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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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禾傳媒娛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