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小字,108年度,89號
TPEV,108,北勞小,89,2019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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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小字第89號
原   告 徐金花 
被   告 勤潔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曜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 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給付薪資訴訟,被告主營業所為基隆市 ○○區○○路0巷00 號,有公司設立登記表、本院公務電話 紀錄等在卷可稽,且依卷內事證未見兩造合意本院為管轄法 院或約定本院轄區為債務履行地等情,自難認本院有管轄權 ,是依首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營業地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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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勤潔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