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5579號
TPEV,107,北簡,5579,201908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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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55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巴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華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歐陽進恒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萬5,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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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巴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