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560號
上 訴 人 陳素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因本院一○七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五六○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肆萬
伍仟參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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