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11269號
TPEV,105,北簡,11269,201908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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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269號
抗 告 人 沈克勤 
      劉姐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余王淑有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
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7月29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應按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徵收抗告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茲依同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路000 號)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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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