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字,108年度,323號
TPEM,108,北秩,323,201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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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32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蕭○睿  (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蕭○卿  (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洪○婕  (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被移送人  蔣○宸  (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蔣○玹  (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王○君  (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 年8 月6 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8302184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睿蔣○宸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並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各責由法定代理人加以管教。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8 年7 月9 日下午4 時40分許。 ㈡地點:地點:臺北市○○區○○路○段000 號(國父紀念館 )。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被移送人相互間對其他被移送人參與鬥毆之證述。 ㈢現場監視器影像光碟1 片、採證照片8 張、診斷證明書(乙 種)2 張。
三、被移送人蕭○睿蔣○宸於行為時,係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 人,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之規 定,減輕處罰,並於處罰執行完畢後,責由其法定代理人加 以管教。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7條第2 款、第9 條第 1 項第1 款、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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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