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260號
原 告 陳亮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亮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000元(原
告訴之聲明所載之金額為10萬元,惟起訴狀訴標的金額欄及事實
理由欄均記載142,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