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2203號
TCEV,108,中補,2203,2019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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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203號
原   告 烏日青松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陳佩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若茵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103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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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