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2190號
TCEV,108,中補,2190,2019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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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190號
原   告 鼎豐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魏啟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盧佩祺發支
  付命令(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72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
  6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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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