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公寓會議記錄等物件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2185號
TCEV,108,中補,2185,2019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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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185號
原   告 羅俊彥 
被   告 賴佳瑜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賴佳瑜間請求交付公寓會議記錄等物件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其訴之聲
  明係請求「莎士比亞花園公寓第3屆全年度公告和不區所有
  權會議紀錄等」,依原告上開之請求,核其性質顯非屬對於
  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之非財產權訴訟,自屬因財
  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16號裁定參照),
  因此部分聲明之標的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依其他受
  益之情形而為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
  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7,335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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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