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2149號
TCEV,108,中補,2149,2019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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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149號
原   告 周瑞翔即良源工程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春鴻營造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度司促字第11708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558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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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