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981號
原 告 廣穎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民
訴訟代理人 林其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欣文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58,5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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