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1686號
TCEV,108,中補,1686,2019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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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686號
原   告 張昭堅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樂餐飲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975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3,77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270元,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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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