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654號
原 告 劉建國
被 告 紀維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 8年度上易字第175號詐欺案件之刑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 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8年6月5日裁定命在該 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上開詐欺案件,業據臺中高分院於108年7月24日判決確定 ,有原告提出臺中高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75號刑事判決可 查。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