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2號
債 權 人 周原慶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翁國得之繼承人楊瑞卿、翁克燿、翁
建嵩及翁誌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逾被繼承人翁國得遺產範圍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 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 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 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翁國得於民國107年12月9日死亡,依前 揭規定,被繼承人翁國得之繼承人楊瑞卿、翁克燿、翁建嵩 及翁誌宏僅以繼承被繼承人翁國得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 任,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 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