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正字第1號
上 訴 人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朝國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 律師
潘玉蘭 律師
被 上訴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鄧明斌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黃胤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本院
108年度判字第407號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當事人欄被上訴人漏列訴訟代理人,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陳金泉律師、葛百鈴律師、黃胤欣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林 欣 蓉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蕭 惠 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 鴻 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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