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簡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福、魏鄭金鑾、魏菱、魏蘋間請求塗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7 月10日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3,663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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