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7年度,598號
PTEV,107,屏簡,598,2019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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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5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瑞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蓁蓁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7 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9,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
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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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