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抗字,108年度,274號
TCHV,108,抗,274,20190729,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274號
抗 告 人 楊長傑 


相 對 人 宥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楷嶧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裁全字第320號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駁回抗告人下列第二項聲請及程序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抗告人以新臺幣87萬元供擔保後,禁止相對人就附表所示之機台與模具為讓與、設定負擔、出租及一切處分行為。其餘抗告駁回。
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
㈠抗告人與第三人蔡日東於民國105年7月22日簽訂「設立公司 出資協議書」,互約出資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總額為新 臺幣(下同)800萬元。其中,抗告人以技術出資抵200萬元, 占公司股權比例25%;蔡日東以現金出資6百萬元,占公司股 權比例75%,並同意由新成立之公司以6百萬元向抗告人購買 設備與模具,雙方並約定600萬元價金給付予抗告人之時程 如下:
⒈105年7月6日先給付80萬元,並匯入抗告人台中商業銀行 水秀分行帳戶。抗告人應同時將3.5噸貨車及廂型車各一 部,過戶予新公司。
⒉另120萬元同意由蔡日東先行用於公司租賃廠房、申請營 業執照、整理廠房內部及申請動力電之用。
⒊餘400萬元則於公司營運後,於對外接單之每案結算獲利 中撥出20%予抗告人,至400萬元付清為止。在尚未付清之 前,如附表所示機台及模具所有權仍屬抗告人所有,並應 按月給付2萬元予抗告人作為使用機台及模具之租金。 ㈡蔡日東依上開協議,於105年9月13日成立「宥建」股份有限 公司(即相對人),並以林楷嶧為登記負責人,蔡日東則為實 際負責人。抗告人已依約定,將抗告人擔任負責人之固名高 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固名公司)名下之貨車及廂型車



各一部過戶予相對人;且委由第三人勵欣企業社、及昭信交 通有限公司(下稱昭信公司)前往固名公司載運如附表所示之 油壓機及模具,至相對人位於彰化縣○○鄉○○○街00號之 所在地,供相對人使用。
㈢詎相對人自民國107年1月起未依約就對外接單之每案獲利中 撥出20%支予抗告人,且未按月給付2萬元之租金。且查,蔡 日東於公司成立後,除以相對人名義對外接單外,並私下以 「宥健」股份有限公司(事實上並無此家公司登記、下稱宥 健公司)、及日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日佳公司)名 義接單,標得10件生產模具之工程,企圖規避應撥付予抗告 人之獲利,已違反協議書之約定,抗告人自得終止協議,請 求相對人返還仍屬抗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機台及模具。 ㈣又相對人已有多筆存款不足遭退票之紀錄,相對人恐有處分 放置於廠房內之機台及模具之虞;且系爭機台及模具亦有使 用年限及次數之限制,相對人卻仍以之作為「宥健」公司及 日佳公司對外接單生產之用,致系爭機台及模具之現狀變更 ,日後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保全抗告人之請求, 爰聲請假處分,並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等語。爰聲明: ⒈原裁定廢棄。
⒉禁止相對人就附表所示之機台與模具為移轉所有權、讓與 、設定負擔、出租及一切處分及使用行為。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 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 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假處分之請求及 原因,應釋明之。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 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 分,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533條、第526條第1項、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 係指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 ,恐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逃匿或移住遠方等情形 而言;又所謂請求標的物之現狀變更,係指請求之標的物, 其從前存在之狀態已有變更或將有變更而言(最高法院19年 抗字第232號、20年抗字第336號判例、99年度台抗字第477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假處分之目的係為保全強制執行,或 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之狀態,苟合於前開條件,並經債 權人主張及釋明有假處分之原因存在,或有定暫時狀態之利 益,法院即得為假處分之裁定,債權人亦得提供擔保以代此 項釋明之不足,聲請准為附條件之假處分裁定,至債權人起 訴主張之實體上理由是否正當,則非屬保全程序之假處分裁 定所能審究(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266號裁定意旨參照



)。而所謂釋明,乃當事人提出之證據,雖未能使法院達於 確信之程度,但可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證,信其事實上之陳述 及提出之相關證據,倘可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證,信其事實上 之主張大概為如此者,即不得謂為未釋明。至於債權人本案 之請求有無理由,乃實體上之問題,應循訴訟程序處理,尚 非假處分程序所應審究(最高法院20年抗字第5號判例參照 )。
三、關於抗告人聲請禁止相對人就附表所示之機台與模具為讓與 、設定負擔、出租及一切處分行為部分:
㈠關於「請求之原因」,抗告人業據提出設立公司出資協議書 、臺中黎明郵局651號存證信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 司促字第4603號支付命令、勵欣企業社及昭信公司出具之證 明書、汽車保險單、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為證,堪認已有相 當之釋明。
㈡關於「假處分原因」,抗告人亦提出相對人之第二類票據信 用資料查覆單、及「宥健」公司模具合約書為證,就相對人 確實以附表所示機台及模具生產其私下接單之產品,及相對 人退票金額已達670萬元,極有可能擅自處分系爭機台或模 具,或遭交易第三人查封抵償債務,致現狀變更,日後確有 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已有相當之釋明。縱其未 能盡完全釋明部分,既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本院認其釋 明之不足,供擔保即足補之。
㈢次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准許假處分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 備供債務人因假處分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受 假處分後,債務人不能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 或因供擔保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為依據( 最高法院63年台抗字第142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假處分 係禁止相對人處分系爭機台及模具,其所受損害為不能處分 取得其對價以資應用。參酌系爭機台及模具當初係作價400 萬元作為抗告人之投資,已如前述,及抗告人若提起本案訴 訟,請求返還機台及模具,其訴訟標的價額係可上訴第三審 之事件,依司法院訂頒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相關規 定,推估其本案訴訟之審判期間約4年4月(1審1年4月、2審 2年、3審1年),計算相對人因遭本件假處分無法及時處分 系爭不動產獲取對價所可能受之利息損害,依法定利率5%計 算為86萬6,667元【計算式:4,000,000×5%×(4+4/ 12)= 866,667,元以下四捨五入】,認抗告人所提供之擔保金以 87萬元為適當。
四、關於抗告人聲請禁止相對人使用系爭機台及模具部分: ㈠按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酌定之,法院得斟酌其現狀



變更致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各種實際需要 ,在適當程度內,依職權定假處分之方法,以能達假處分之 目的為準則,倘逾越假處分之目的者,為法所不許(最高法 院90年度臺抗字第284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故債權人所表 明假處分之方法適當者,法院固得從之,若該方法為不妥當 或不能執行,法院得依職權另定其他適當之假處分方法。 ㈡查抗告人聲請本件假處分之目的,係為保全系爭機台及模具 之返還,而該等設備現由相對人占有中,若其有讓與、設定 負擔、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之行為,恐有無法取回,或不得 對抗善意第三人,或已增加負擔之情狀,則抗告人即便日後 獲得勝訴之判決,仍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致執行不 具實益之虞。故抗告人請求命相對人就系爭機台及模具不得 為讓與、設定負擔、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可認符合實 際需要,對相對人亦無過度限制之虞。
㈢惟關於禁止相對人使用部分,因相對人基於「設立公司出資 協議書」本有使用系爭機台及模具之權利,且該等設備屬相 對人營業之重要生財工具,抗告人亦未就前述營業設備性質 上均屬一次性或短期使用之消耗性設備,提出可供本院即時 調查之證據;且若於假處分期間長期閒置、欠缺例行使用、 及維護保養,日後亦有增加再行運轉可能耗費相當修護費用 之可能。況該等設備縱因正常使用而生有耗損,亦屬物之價 值是否因此發生貶損,得由抗告人另向相對人主張之問題, 並不因此造成系爭機台或模具未能返還,而生有不能強制執 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是本院權衡上述各情,認相對人因此可 能遭受之損害,及疏於使用、保養可能提前減損該機台及模 具價值之問題,顯已大於抗告人所欲達到保全之目的,因認 前揭禁止使用之方法,業已逾越本件假處分之目的,而難認 妥適,不應允准。
五、綜上所述,原裁定就上開應准許部分,駁回抗告人假處分之 聲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求予廢 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並裁定如主文 第二項所示。至於其餘不應准許部分,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 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492條、第95條、 第79條,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相對人得再抗告。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
│編號│ 名 稱 │數量│
├──┼───────────────────┼──┤
│ 1 │ 500T機台(標準型) │ 1 │
├──┼───────────────────┼──┤
│ 2 │ 500T機台(加長型) │ 1 │
├──┼───────────────────┼──┤
│ 3 │ 200T機台(加高型) │ 1 │
├──┼───────────────────┼──┤
│ 4 │ 150T機台(標準型) │ 1 │
├──┼───────────────────┼──┤
│ 5 │ 150T機台(標準型) │ 1 │
├──┼───────────────────┼──┤
│ 6 │ 30*30*28.5木紋面板模具 │ 1 │
├──┼───────────────────┼──┤
│ 7 │ 30*30*28.5雕花面板模具 │ 1 │
├──┼───────────────────┼──┤
│ 8 │ 30*30*28.5平面雕花面板模具 │ 1 │
├──┼───────────────────┼──┤
│ 9 │ 30*30*28.5石材面板模具 │ 1 │
├──┼───────────────────┼──┤
│10 │ 30*30*28.5一體箱模具 │ 1 │
├──┼───────────────────┼──┤
│11 │ 30*30*28.5一體箱(減重)模具 │ 1 │




├──┼───────────────────┼──┤
│12 │ 69*42*40.5雕花木板模具 │ 1 │
├──┼───────────────────┼──┤
│13 │ 69*42*40.5木紋面板模具 │ 1 │
├──┼───────────────────┼──┤
│14 │ 69*42*40.5平面雕花面板模具 │ 1 │
├──┼───────────────────┼──┤
│15 │ 69*42*40.5一體箱模具 │ 1 │
├──┼───────────────────┼──┤
│16 │ 35*42*40.5平面雕花門板模具 │ 1 │
├──┼───────────────────┼──┤
│17 │35*42*40.5一體箱模具 │ 1 │
├──┼───────────────────┼──┤
│18 │28.5*26*29雕花門板模具 │ 1 │
├──┼───────────────────┼──┤
│19 │28.5*26*29一體箱模具 │ 1 │
├──┼───────────────────┼──┤
│20 │26*28.5*28石材門模具 │ 1 │
├──┼───────────────────┼──┤
│21 │26*28.5*28一體箱模具 │ 1 │
├──┼───────────────────┼──┤
│22 │30*28上下模板具 │ 1 │
├──┼───────────────────┼──┤
│23 │30*28左右模板具 │ 1 │
├──┼───────────────────┼──┤
│24 │30*28後板模具 │ 1 │
├──┼───────────────────┼──┤
│25 │69*42上下板模具 │ 1 │
├──┼───────────────────┼──┤
│26 │69*42左右板模具 │ 1 │
├──┼───────────────────┼──┤
│27 │69*42後板模具 │ 1 │
├──┼───────────────────┼──┤
│28 │30*30宮殿型門板模具 │ 1 │
├──┼───────────────────┼──┤
│29 │30*30宮殿型龍柱模具 │ 1 │
├──┼───────────────────┼──┤
│30 │30*30宮殿型獅柱模具 │ 1 │
├──┼───────────────────┼──┤
│31 │30*30宮殿型屋簷模具 │ 1 │




├──┼───────────────────┼──┤
│32 │69*42宮殿型門板模具 │ 1 │
├──┼───────────────────┼──┤
│33 │69*42宮殿型龍柱模具 │ 1 │
├──┼───────────────────┼──┤
│34 │69*42宮殿型獅柱模具 │ 1 │
├──┼───────────────────┼──┤
│35 │69*42宮殿型屋簷模具 │ 1 │
└──┴───────────────────┴──┘

1/1頁


參考資料
日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宥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